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务求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卫生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