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店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店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关店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关店乡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关店乡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公开。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关店乡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二)关店乡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架构、负责人信息、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三)关店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村庄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及实施情况;
(四)关店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农村经济发展数据等;
(五)关店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关店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关店乡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财政收支情况、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
(八)关店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村级“三资”管理相关收费信息;
(九)关店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村级集体采购项目相关信息;
(十)关店乡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乡村道路、水利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建设项目;
(十一)关店乡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养老服务、残疾人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关店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
(十三)关店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容村貌整治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关店乡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情况;
(十六)关店乡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监督情况等;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涉及关店乡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农业生产指导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关店乡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主动公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和村务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关店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关店乡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村民代表大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关店乡人民政府应做好与县级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村级事务信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应当在决策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关店乡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关店乡人民政府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关店乡人民政府获取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店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负责公开。各村(居)民委员会制作的村务信息,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
第九条 关店乡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及本制度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关店乡指定专人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或村(居)协调,需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村(居)务信息公开前,应当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本关店乡区域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关店乡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关店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关店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