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店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关店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店乡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关店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关店乡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关店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村(居)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关店乡政务公开栏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承办单位向关店乡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集公众意见的书面情况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征集公众意见情况说明的,关店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关店乡人民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征集公众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关店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关店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关店乡人民政府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或组织村(居)委会协助进行,了解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关店乡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关店乡政务公开栏、村(居)公告栏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建议意见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关店乡辖区内报刊、广播、微信公众号、村民微信群等媒体;
(二)关店乡人民政府公报以及关店乡办公区、村(居)委会办公区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三)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民情恳谈会、接受群众咨询、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宣传,推动形成社会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建议意见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关店乡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关店乡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关店乡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关店乡人民政府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流程。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