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

发布时间:2017-03-08 00:00信息来源:凤台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财政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

财政部20154月发布消息表示,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扶贫资金433亿元,其中补助地方财政扶贫资金424亿元,均较上年增长10%,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较好地完成了全年财政专项扶贫工作任务。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背景下,财政扶贫资金的稳定增长为推进农村扶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悉,2014年,中央财政推动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完成中央深化改革重点任务。针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资金分配机制、使用机制和监管机制3个方面,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此外,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多方面的改革创新,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农村扶贫开发。下放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不再单独对各地下达贴息资金额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扶贫贷款运行情况,统筹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自主加大扶贫贷款贴息力度。

 

界定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等。资金来源分中央安排、省级配套、市()县级配套。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

国务院新闻办20111116日发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新进展》白皮书显示,全国农村扶贫标准从2000年的865元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274元,提升了47%。以此标准衡量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2000年底的9422万人减少到2010年底的2688万人,降幅达72%;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从2000年的10.2%下降到2010年的2.8%

10年来,国家将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扶贫投入作为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把贫困地区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区域,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扶贫政策的执行力。坚持开发式扶贫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坚持外部支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通过实行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加强劳动力培训和教育、产业化扶贫、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和特殊地区扶贫试点等多种方式开展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农村居民的生存和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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