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
实施方案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
实施方案
(凤台县供销社实施部分)
按照《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凤农字〔2025〕91号)的文件精神要求,通过县供销社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到目前,水稻收割即将结束,通过对前两个环节的初验,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约32.4万元左右的资金结余(具体额度视结余而定)。前期我县遭遇持续阴雨天气,对秋种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管总站《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用全力抓好秋种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凤台县供销社系统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如下。
一、基本情况
凤台县全县耕地面积69.15万亩,常年粮食种植面积130万亩左右、总产量60万吨以上,粮食作物主要以水稻、小麦为主。全县农户数约12.8万户,小农户数约7.61万户,户均耕地约5.4亩,小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约43.5万亩。为有效高我县现代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为我县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效支撑,县供销社实施的社会化服务针对我县小农户耕种管收等薄弱环节。特别是当前田间土壤含水量较大,小型机械无法达到小麦播种的墒情,一家一户的小型机具无法满足作业要求,现就这一生产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化服务。
二、支持方向及目标任务
因今年秋季长期阴雨天气造成小麦秋种难度加大后,对秋种的机械化耕整地环节进行项目补助。在我县大兴集、丁集镇、凤凰镇、刘集镇、桂集镇、古店乡、尚塘镇、杨村镇、朱马店镇、新集镇十个乡镇开展,计划服务面积在1.35万亩以上(视具体结余资金而定)。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环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2025年由县供销社在县域范围内10个乡镇(杨村镇、朱马店镇、尚塘镇、古店乡、大兴镇、丁集镇、刘集镇、新集镇、凤凰镇、桂集镇)开展2025年秋季小麦种植中机械化“耕整播施压五位一体”精量播种作业。因田间湿度大,土地粘性强,小型机械不能达到较好的耕作水平,小农户对此环节较难实施。
(一)补助对象。项目要充分保证小农户受益,补助对象为小农户和服务主体,项目支持的小农户为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的农户,其中补助资金小农户享受60%,服务主体享受40%。服务主体自身流转土地和“托管”土地的服务,不予奖补。
(三)补助方式。一是对小农户的补助,全面推广财政“一卡通”直接补助的方式(或直接打卡发放),确保其最终受益。二是对服务主体的补助,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项目作业环节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及时把补助资金分别拨付给小农户和服务主体。
(四)补助标准。服务主体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小农户的服务费用,财政补助不超过市场价格30%,“耕整播施压五位一体”精量播种(社会服务常年平均价格每亩耕整地80元)服务每亩补助24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2025年11月10前)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精神要求,制定2025年度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制定并印发我县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标准,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解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印发项目实施镇,并在县政府网公示。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5年11月)
1. 遴选服务主体。
(1) 项目申报。由于秋种时间紧张,原则上按照今年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各环节的服务主体遴选的结果,结合2025年水稻季农服开展情况,经研究公示后,按照不误农时,抢时间播种的需要,可直接承接该单一服务环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2) 签订合同。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合理确定各环节服务作业起止时间,指导服务主体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6),合同须体现让利小农户,一式三份(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县级主管单位各一份)。
2. 监督项目实施。
根据安徽省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附件5)指导实施主体按照合同组织开展作业服务,并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与供销合作社指导,同时做好服务资料留存。各乡镇基层社负责实时核实作业进度与质量,跟踪检查监管该环节作业服务质量,确保完成服务作业和资金拨付。县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督查,及时督促服务组织依据农时开展服务作业,适时实地检查抽查服务作业质量效果,全过程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乡镇指导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规范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过程核查,确认服务作业质量;项目实施村集体要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服务作业质量面积。
(三)验收阶段(2025年12月)
该服务环节项目实施完成后,依照服务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面积低于申报面积的70%的,不予奖补。
(四)资金拨付阶段(2025年12月)
验收结束后,将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名称、拟补助面积和资金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县供销社将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到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提供小农户拨款表,县供销社把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层服务组织,乡镇基层服务组织按照60%的服务资金支付到被服务小农户账户。
(五)全面评价阶段(2026年1月)
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价,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效果分析等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联农带农情况等,并及时上报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供销社、财政、乡镇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部门职责。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监管、参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县供销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征求意见后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政策内容,制定服务申报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和验收标准等,方案印发、主体遴选确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监管。县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加强信息化应用。服务主体应通过“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信息平台”及时更新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利用县级农机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四)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五)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六)加强宣传、全面推进公示公开。县供销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所在镇、村充分利用会议、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发展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影响力。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实施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主体遴选条件、结果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附件:
1.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2.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实施计划表
3.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补助标准清单
4. 凤台县2025年度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服务作业及验收标准
6.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7.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作业确认单
8.凤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情况验收表
附件1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磊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岳粹陡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
副组长:缪 宏 县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刘 永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
成 员:吕飞龙 朱马店镇党委副书记
李义春 杨村镇党委副书记
张 迪 丁集镇党委副书记
刘 鹏 刘集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臧 岳 新集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 锐 大兴镇副镇长
孙 提 古店乡纪委书记
苏 波 岳张集镇主任科员
许陈辰 尚塘镇党政办主任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刘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共同负责加强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
附件2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实施计划表
|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 面积 (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小农户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农业农村或供销) |
|||
|
小计 |
补贴服务主体资金 |
补贴小农户资金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
小麦 |
耕整播施压 |
凤台县 |
1.35 |
0.324 |
80 |
14.4 |
32.4 |
12.96 |
19.44 |
2670 |
2670 |
9 |
2025年11月-12月 |
供销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0.324 |
80 |
14.4 |
32.4 |
12.96 |
19.44 |
2670 |
2670 |
|
|
|
说明:1. 作物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环节为当地农业生产亟需的关键和薄弱环节以及提升粮食单产新技术,如深耕深翻、施用有机肥、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2. 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5×服务面积;种=0.26×服务面积;防=0.13×服务面积;收=0.26×服务面积。3.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
附件3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实施方案补助标准清单
|
序号 |
服务 品种 |
补助环节 |
市场服务均价 (元/亩) |
补助小农户标准 (元/亩) |
补助服务主体标准 (元/亩) |
|
1 |
小麦 |
耕整播施压 |
80 |
14.4 |
9.6 |
|
合计 |
|
以上合计 |
80 |
14.4 |
9.6 |
附件4
凤台县2025年度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施情况对2025年度中央财资金的管理使用做以下要求。
第一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条 服务环节:耕整播施压一体化精量播种(综合性作业时,也仅以此标准补助一次)。
第三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各环节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3。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用于进行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第五条 服务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民主理财。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县供销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补助资金明细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建立督查制度,县供销合作社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群众满意度、服务收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服务所在地镇政府牵头,充分发挥就近监督管理的优势,监督全程社会化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服务主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退回补助资金外,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和实施财政支农补助项目,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附件5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实施方案及
验收标准
一、服务标准
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和标准(宣传手册)《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小麦)》中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凤台县晚播小麦科学应变技术明白纸》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验收标准
为确保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实施方案各项作业内容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现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内容及标准。验收内容为社会化服务的支持作业环节;验收标准应安徽省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和标准(宣传手册)《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小麦)》中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凤台县晚播小麦科学应变技术明白纸》中的相关技术要求的作业服务标准。
(二)验收组织。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组织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各乡镇、村共同参与,按照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三)验收程序。一是项目初验。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后,按要求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附件7),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村级和乡镇确认作业情况,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二是集中核验。服务作业完成后,在县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实施验收,结合服务合同、日常监管、农机监管平台数据等,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各作业环节真实作业记录。根据作业服务标准,县级领导小组对每个服务主体均按5%的标准随机抽取服务对象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填写《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结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项目情况验收表》(附件8)。三是审计核定。集中核验后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四)公开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对合格的作业环节拟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6
凤台县2025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供销社系统)
甲方(接受服务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位于凤台县 镇(乡) 村 村民小组的 亩小麦种植生产,委托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土地机械化耕整、播种(小麦)(在相应服务环节前□内打√)。
第二条 服务标准
详见本年度实施方案的附件5,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小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农业生产社会化作业环节本地服务价格标准为 80元/亩(耕整播施压),总费用 元(大写: )。
2.甲方应享受财政补助小农户标准为 元/亩,总补助金额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经双方议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或全部)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服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服务地块产出粮食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求乙方按照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服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作业量)进行确认。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服务券,及时与甲方结算服务费用。
4.乙方有权优先按照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收购为甲方被服务土地的稻谷。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描述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具办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节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实施方案作业确认单
服务主体(盖章): 业务员: 电话:
|
序号 |
合同编号 |
村组名称 |
农户姓名 |
农户电话 |
作业地点 |
作业时间 |
作业环节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图片 |
服务 质量 满意度 |
农户签字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注:服务质量满意度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共4个等级,分别为1、2、3、4级数,可直接填写数字确认。
村委会审核意见(盖章): 乡镇审核确认(盖章):
附件8
凤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节余资金补充用于小麦秋种环节的实施方案作业验收表
|
序号 |
小农户 |
所在村 |
联系电话 |
合同编号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验收服务面积(亩) |
服务对象签字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