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医保罚字〔2025〕03号
当 事 人:凤台龙华精神病专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9359304434042117A5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2340421793593044Q)
住所(住址):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
联系电话: 139****833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凤台县凤凰湖新区新集路
违法事实:根据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结果,经凤台县医保局查明,2023年——2024年期间,你医院违反诊疗规范,为部分无相关临床诊断依据患者开展“血清胱抑素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3074.90元。你医院在2025年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中,未认真对照《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问题清单(2025版)》组织开展自查,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在国家飞行检查中被发现相关《自查问题清单》范围内问题不同程度还存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凤台龙华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涉及医疗机构相关资料的函》、2025年5月15日县医保局案审会会议记录,证明案件来源;
3.凤台县医保局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笔录、反馈报告、检查问题表、电子数据打印件,患者病历复印件,证明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事实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
4、《关于开展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自查自纠问题清单(2025版)》,医院自查报告、自查工作台账,2024年8月27日县基金监管事务中心检查记录单复印件,证明医院自查自纠不到位的事实;
5、医院整改报告、退费回执、见人见事表及自述说明,证明医院对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整改态度。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5年7月30日,本局向你医院送达了(凤)医保罚告字〔2025〕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医院为部分无相关临床诊断依据患者开展“血清胱抑素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规定。鉴于医院能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6月12日及时全额退回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违规费用108.7万元,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造成损失金额一倍罚款陆万叁仟零柒拾肆元玖角(63074.9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200002143055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印 章)
2025年8月14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