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医保罚字〔2025〕04号
当 事 人:古店乡王大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425634042112D6001
住所(住址): 凤台县古店乡王大村
负责人: 蒋** 联系电话: 153****5212
联系地址: 凤台县古店乡王大村
违法事实:根据淮南市医保局下发死亡人员结算线索,经凤台县医保局查明,2024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村医刘*在开展居民门诊统筹报销工作中,明知参保人王**、王**去世的情况下,仍协助常**、蒋**冒名就医购药,并累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3.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古店乡王大村卫生室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蒋**、村医刘*执业助理医师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凤台县医疗保障局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四份、2024年12月期间,王**、王**医保大数据筛查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事实和金额。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5年8月8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凤)医保罚告字〔2025〕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凤)医保罚听告字〔2025〕第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古店乡王大村卫生室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态度端正,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3.5倍罚款叁佰贰拾柒元玖角伍分(327.95元),责令古店乡王大村卫生室暂停刘*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200002143055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印 章)
2025年8月15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