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医保罚字〔2025〕05号
当 事 人:钱庙乡安置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515X34042111D6001
住所(住址): 凤台县凤凰湖安置新区K区
负责人: 陈 * 联系电话: 159****4766
联系地址: 凤台县凤凰湖安置新区K区
违法事实:
根据县纪委移交预警信息,经凤台县医保局查明,钱庙乡安置区卫生室在2024年6月至12月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上传的规定,以上传扫描线上集采药品(注射用奥美拉唑、氯化钠注射液等)的追溯码方式,将线下采购的药品串换成线上集采药品纳入医保结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累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87.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钱庙乡安置区卫生室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负责人陈*助理医师资格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凤台县医疗保障局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四份,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三份,节选门诊日志照片打印件2张、2024年6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医保大数据筛查清单,证明当事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事实和违法金额。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5年8月8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凤)医保罚告字〔2025〕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凤)医保罚听告字〔2025〕第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钱庙乡安置区卫生室以串换药品的方式将线下采购的药品纳入医保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不得串换药品”、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构成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鉴于你单位能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态度端正,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587.93元,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3.5倍罚款贰仟零伍拾柒元柒角陆分(2057.76元),责令钱庙乡安置区卫生室暂停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退回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账户: 凤台县财政局 ,账号:34001636008053001368;将罚款缴到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账户:凤台县财政局,账号:200002143055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台县医疗保障局
(印 章)
2025年8月15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