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凤台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 “县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县医保局及所属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医保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医保局机关及所属各股室、单位。与医疗保障工作相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医保经办机构等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