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一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9 12:26信息来源:凤台第一中学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凤台县教育局《凤台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干意见》(教党〔2013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在额定的工作时间内,每位教职工必须正常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必须依照制度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即到教务处认真填写《凤台一中教职工请假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本人急病可事后补办)。请假、续假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手续。

教职工请假期限已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继续工作。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病、事假1天由教务处审批,2~3天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4~7天由校长审批,7天以上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事假:

1. 病假:凡因病必须休息治疗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证明材料,经住院部、门诊医生、科主任、医务科签字,加盖相关部门公章,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须按第一条向学校申请事假,但应严格控制。

(二)婚假、产假:

1.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再婚者,亦可请婚假3天。根据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1月1日起施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

2.产假:产假及产期护理假由个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并附结婚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教育局审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修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1月1日起施)等规定,女教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产假共计158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产前请假时间合并计入产假时间。

3.学校工作具有特殊性,距新学期开学剩余产假不足一个月的,应提前进入工作岗位。

4.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上述婚、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应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报县教育局审批;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按照上级要求或学校安排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的;

  2.因住宅设施必须限时维修、拆迁或搬迁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3.女教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字〔199783号)等文件规定,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以下条款执行: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按全额发给。

  (2)连续病假在2~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其基本工资按工作年限发给:不满10年的按90%发给;满10年以上的,按全额发给。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基本工资按工作年限发给:不满1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发给;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90%发给。

4)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其基本工资按全额发给;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其基本工资按70%发给;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起,停发事假期间基本工资。

3. 病、事假期间不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超过66天、事假累计超过22天,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法定婚、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公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三)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享受请假期间学校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评优、晋级等待遇。

  (四)病假(癌症等重大疾病及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遣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条 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包括已造成事实上的离岗而打电话、发短信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者或旷工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凡请假失真者,一经核实,按旷工论处。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教务处和年级组协调安排妥当后,请假教职工方可离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