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第一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第三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五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