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第一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9 12:35信息来源:凤台第一中学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第三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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