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贯彻《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10月30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 年 12 月 21 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贯彻实施《条例》为抓手,加大文明养犬宣传,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强化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规范养犬执法管理,健全养犬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犬只免疫率、办证率两个“百分之百”,推动形成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升我县文明城市创建水平。
二、明确限养范围
参照淮南市其他县、区限制养犬区域范围,拟在我县城区划定限养范围:东至城关镇环城路(含交通路以北周边区域), 南至城关镇环城路延伸至滨河南路,西至南湖大道,北至永兴大道。我县限养范围于 6 月 1 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成立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 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下设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协调、督查全县文明养犬管理等日 常工作。
四、任务分工
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城关镇党委政府:1.履行 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三级网格化包保工作机制,一级网格由县 领导包保,二级网格由城关镇领导包保,三级网格由社区干部 包保,明确各级网格长、网格员,依托网格化管理,组织城关 镇、各社区开展入户走访活动。采取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签署 承诺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并对市民养犬的种类、数量、免疫情况进行摸排统计;2.成立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 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文明养犬管理日常工作,为公安、城管等 执法部门配备必要的捕犬工具、设备,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文明 养犬管理的宣传、督导和实施等工作;3.建立由县公安、城市 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组 成的文明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文明养犬管理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4.做好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 经费及时拨付到位;5.在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室内公共场所 和公园、广场、游园等室外公共场所设臵“犬只禁入”标识,组织做好监督管理和劝导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限养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犬只收留、查处无证养犬等工作;负责捕杀狂犬;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进犬只电子标识植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一站式”服务办证点选点工作,监督、指导“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犬只登记办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确定大型犬只标准及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名录,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收留流浪犬的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工作中发现的流浪犬,及时送至收留场所,并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做好对犬只收留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接受市民现场咨询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业务;履行县文明养犬管理办公室职能,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的文明养犬管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对限养范围内街面流动售犬、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收留流浪犬的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工作中发现流浪犬的,将犬只送至收留场所。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类狂犬病的免疫、疫情监测,核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 许可;会同县公安局共同做好“一站式”服务办证点选点工作, 监督、指导“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犬只免疫、植入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明发放等工作;会同县公安局确定大型犬只标准及个人禁养烈性犬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做好对犬只收留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指导收留场所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检疫和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犬伤处臵、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及时查处市场内未经登记的犬类违规经营行为;会同县发改委对养犬管理工作中犬只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等收费行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价格监管。
县文明办:牵头负责文明养犬宣传工作,组织主流媒体开办专题专栏,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制定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大力营造党委政府倡导、社会积极响应、市民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建立违法养犬行为定期通报制度,对存在违法养犬行为不听劝阻或多次违法的党员干部,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处罚情况。
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发动工作,并组织县直单位人员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附件 1)。
县发改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中犬只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等收费行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价格监管。
县教育局:负责将文明养犬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积极开展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组织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文明养犬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犬只禁入”标识设臵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涉犬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为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指导基层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市民涉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每月至少进驻一次养犬管理服务大厅,为市民涉犬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财政承担的养犬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本级政府自建犬只收留场所选址用地规划、土地使用审批等筹备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需要噪声检测的犬吠扰民现场进行检测;做好对犬只收留场所的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在县管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内设臵“犬只禁入”标识,组织做好监督管理和劝导等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的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做好居民文明养犬的宣传、养犬登记和违法养犬行为劝阻、举报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劝导市民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犬只禁入”标识设臵等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开办专题专栏,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和网络新兴媒体,全面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对《条例》的知晓度,着力营造人人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15日至5月20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部署分别成立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完成养犬管理组织、动员、部署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及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和城关镇网格化包保网格长、网格员名单、联系方式于 5 月 20 日下班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直机关工委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工作,并组织做好本单位人员《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工作,动员本单位人员带头遵守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统计汇总各单位签订情况,于5月30日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摸排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
1、集中宣传。由县文明办牵头制定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方案,层层发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在全县开展文明养 犬宣传发动工作。聚焦不文明养犬行为中的“办证”“栓绳” “犬吠”“便溺”“防疫”五类突出问题,通过多种宣传形式, 集中开展宣传发动,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切实提高市民文明养 犬意识。
城关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做好《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发放、《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等工作,相关工作数据于6月30日前报县文明办。
县文明办负责汇总统计集中宣传期间宣传资料发放、《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等相关数据,于6月30日前向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及教职员工《文明养犬承诺书》签订工作。签订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养犬宣传、摸排登记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摸排登记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摸排登记。城关镇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展犬只排查登记等工作。通过深入居民户和辖区内相关单位,全面排查登记饲养犬只的种类、数量、免疫情况,为犬只登记办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填写附件 2、3)于 6月30日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负责共同做好对宠物商店、宠物医院、犬只交易市场、街面流动经营点等涉犬单位场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相关信息,做好经营登记备案等工作。摸排登记情况于5月30日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于5月25日前将选定的犬只免疫点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公安局确定“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大型犬只标准及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 并于5月底前完成“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证流程、工作制度等板牌的设臵及人员培训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全县在建项目工地饲养犬只的种类、数量、免疫情况摸排登记工作。摸排登记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公安局负责于5月底前完成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以及养犬服务大厅的设臵工作,并做好公安派出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等单位人员系统使用及执法人员执法设备使用培训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积极组织公安(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城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文明办(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农业农村(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住建(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市场监管(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等职能部门以及乡镇、社区等单位开展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巡查整治工作;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制定巡查整治方案,适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织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工作。
1、巡查严管。在限制养犬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的,违规 饲养烈性犬的,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携犬乘坐公 共交通工具的,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绳的以及犬只粪便不及 时清理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涉犬 警情高发的小区、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场所,建立早晚遛 犬高峰巡查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巡查整治。对巡查中发现的违 法养犬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 及时捕捉送犬只收留场所。
2、犬只收留。县公安局要及时通过公开招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犬只收留场所,配齐相关人员、捕犬车 辆、工具设备,做好流浪犬、弃养犬和没收犬只的收留工作。公安、城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犬的,及时将犬只送 至收留场所。
3、清理整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在对宠物商店、宠物医院、犬只交易市场、街面流动经营点等涉犬单位场所前期摸排登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涉犬单位场所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于 6月30日前报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举报投诉。县公安局、县城管局要向社会公开违法养犬的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法养犬行为要第一时间处理,并及时反馈。
5、媒体曝光。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 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给予曝光,以案释法,促使养犬人自觉养成养犬办证、遛犬栓绳、制止吠叫、清理粪便、注射疫苗等文明养犬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组织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重点,压实管理责任。加大文明养犬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市民群众积极参与,促进不文明养犬行为得到明显改善。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综合整治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强化联合联动,建立健全机制。坚持边整治、边总结,边管理、边完善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 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日常管控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建立违法 养犬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及时查处。
(四)加强调度督查,确保工作实效。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强化对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起草科室:县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4-8681070;
通讯地址:凤台县公安局北楼605
邮箱地址:20632729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