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局级以上单位:
《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凤台县委办公室 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
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添全县文化工作者保护动力,激发全县文艺工作者创作热情,增强文艺精品创作活力,繁荣发展凤台文艺,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参照《淮南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淮宣〔2020〕5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构筑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文化强县。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非遗保护对象为县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保护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对象为在凤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奖励对象为在凤国有文艺院团、文艺创作单位、具有凤台县户籍的优秀文艺工作者。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中以凤台县为题材的文艺作品,获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可参照本办法国家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成立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附件1),负责非遗保护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和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评审工作。同时,组建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章 保护奖励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一)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通过培育、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通过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生产性保护。
第七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分为参加县级以上各类文艺展赛活动奖励、特别奖励、文艺作品发表奖励和创作生产项目扶持。
第八条 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评奖范围包括:
(一)文学(小说、纪实文学、诗歌、散文、戏剧小品剧本等);
(二)戏剧、影视(舞蹈剧、舞台剧、广播剧、短视频等);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摄影;
(五)文艺批评与理论研究(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第九条 县政府设立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奖励扶持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3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保护奖励扶持标准
第十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拿出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全县非遗保护工作,重点用于县花鼓灯艺术团、县推剧团和县花鼓灯艺术学校等非遗传承基地建设,“两团一校”获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省戏剧创作孵化项目、省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根据获取资金金额,给予不低于获取资金金额的配套资金扶持。省、市、县指定“两团”原创的重点文艺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3至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其它领域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标准: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文艺作品、文艺精品项目、重大题材文艺项目、县委县政府指定的文艺项目创作,根据项目规模给予1至3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参评县级以上各类文艺展赛活动奖励标准:
(一)在国家级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一级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展赛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展(或终评入选)、入演、入播的原创文艺作品。获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6万元、入展0.4万元。
(二)在省、市党委政府及其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省市文联所属的一级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展赛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展(或终评入选)、入演、入播的原创文艺作品。获省级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0.4万元、三等奖0.3万元、入展(入演、入播)0.2万元。获市级一等奖奖励0.4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2万元、入展(入演、入播)0.1万元。
(三)在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种文艺展赛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的奖励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入展(入演、入播)不予奖励。
(四)在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含本省市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文艺活动中,未设一、二、三等奖项,获单项荣誉奖按同级别二等奖给予奖励。特等奖按同级别一等奖增加0.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第十三条 给予特别奖励的文艺作品,根据作品奖励级别给予相应标准奖励:
(一)入围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最高奖励15万元,主要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参与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银狮奖”“铜狮奖”、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银虎奖”“铜虎奖”。
(二)获得省级奖项的文艺精品最高奖励5万元。主要包括: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社会科学奖(文学艺术出版类);
(三)获《十月》《当代》《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北京文学》《人民文学》《收获》等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常设文学奖的,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获淮南市“十个一工程”奖,最高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以文艺创作获奖、入展、发表为条件加入国家或省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会员的,给予奖励。国家级会员奖励2万元,省级会员奖励0.3万元。
上述所涉奖项随国家、省市级奖项目录变化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参评文艺作品发表的奖励标准: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业文艺期(报)刊、国家及本省党报党刊或主流媒体发表(播出)的单篇文艺作品,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给予0.05万元至0.2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非遗保护项目和文艺创作奖励扶持项目每年评审一次。非遗保护项目受理申请时间与文艺创作奖励扶持项目受理申请时间同步,即文艺创作奖励每轮评奖第二个年度的4月份,评审时间为同年的5月份。不受理逾期申报的项目和作品。
第十六条 非遗保护项目和文艺创作奖励扶持项目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申报非遗保护项目和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的必须是在凤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书》。申报凤台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的单位和人员,持申报作品、征稿启事或参赛通知、获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等材料,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凤台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
2.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进行初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本人有作品或存在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等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情况的,均不能担任评委。
3.公示。评审入围的作品,在县内媒体公示7天。
4.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5.项目资金和奖励资金拨付。由县委宣传部、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公布获奖作品和作者名单,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合作获得奖励的作品,只能按一件作品申报奖励。同一获奖作品申报省、市奖励的同时,可以继续向县评审委员会申报奖励。商业演出、运作的获奖作品不纳入评奖之列。
第十八条 凡依照本办法奖励的作品,我县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对申报和审批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成功获得扶持的非遗保护项目和创作生产扶持项目,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评审办公室实行重点管理。在资金拨付前,县委宣传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协议书;资金拨付后,县委宣传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评审办公室、县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二)作品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达不到目标协议书约定的绩效目标的;
(四)超过协议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合理说明的;
(五)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方面存在不合格情况的。
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单位责成受资助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第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追回所拨经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扶持。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应在申报年度启动,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在实施中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文旅体局、县文联实施;县委宣传部会同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
2.凤台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凤台县非遗保护和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
主 任:徐广书(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委统战部部长)
副主任:廖 欣(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苏晓毛(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孙璐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蒋顶超(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周志俭(县政协文化文史学习委员会主任)
郝秀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标(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王安超(县文联主席)
叶 超(县文化馆馆长、非遗保护中心主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标同志兼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随工作岗位和职务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凤台县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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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或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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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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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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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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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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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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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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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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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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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和 专家组初审意见 |
(写明填报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评奖对象和范围,是否同意参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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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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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 终审意见 |
(写明项目入围理由,提出奖励级别、等次)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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