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凤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凤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凤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淮发改商服〔2021〕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已公布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工矿区、工业园区)人口(含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已公布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工矿区、工业园区),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县财政、发改、城管、住建、公安、民政、审计、教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主要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0.25元/吨征收。
2.非居民用水按0.2元/吨征收,其中:工商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000吨(含)的部分按0.2元/吨征收;月用水量大于3000吨小于5000吨(含)的部分按0.1元/吨征收;月用水量大于5000吨小于10000吨(含)的部分按0.05元/吨征收;月用水量大于10000吨的部分按0.02元/吨征收。
3.特种用水按0.15元/吨征收。
随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由县税务局委托县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
(二)建筑施工单位按《转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于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凤政〔2013〕69号),由县住建局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将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每月向县税务部门推送,由县税务部门征收。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16%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给予每户每年15元补助,具体由民政部门落实。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一)县发改委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县税务局与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根据代收单位每年垃圾处理费实际入库金额,由县税务局、县城管局提请县财政局集中审核,并按年拨付给代收单位不超过5%的手续费。
(四)县财政、审计、发改、税务、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行政收费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和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凤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凤政办〔2016〕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