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构建全县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节地安徽”建设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2.0版)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
二、起草经过
(一)决策启动方面。为构建全县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借鉴安徽省寿县、安徽省广德市、安徽省庐江县等地做法经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2月牵头起草了《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初稿)》。
(二)对照审查。2月28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工信、住建、司法、税务等相关单位及法务人员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办法初稿进行逐条对照审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3月2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召开规范性文件审议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3月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18家单位的回复意见,其中无意见15家,有意见3家,已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2月28日—3月29日期间,在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3月27日《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送审稿)》通过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审议。3月30日,《凤台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3月31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附入市流程图,在承接国家、省级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流程作出具体规范,核心内容分为8个部分:
(一)总则。本章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以规范入市行为、保障集体权益、推动同权同价为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政策,结合凤台实际制定。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明确入市是集体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公开有偿方式让渡使用权的行为,覆盖全县行政区域内相关入市活动,为全流程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二)入市范围和条件。明确可入市、禁入市范围与地块准入条件。符合规划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入市,可用于工业、仓储、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养老、教育等公益类项目,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宅基地严禁入市。
严控新增入市规模,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用地是指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和2023年3月31日前报批回来的农村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不允许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后入市。
(三)入市主体和方式。确定入市实施主体与核心交易方式。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行,可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实施。入市方式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三种:出让参照国有用地执行年限,通过招拍挂或协议交易;出租期限5—20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作价出资(入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参股企业,股权由集体或委托主体持有。同时明确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等参照国有用地执行,转让转租需满足持证、按约开发、经所有权人同意等条件,违规情形不予办理手续。
(四)入市程序。设定七步标准化入市流程,确保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第一步准备资料,完成勘测定界、规划条件出具、地价评估备案并确定入市底价;第二步申请审核,由集体申请、乡镇初审,多部门联审产业、规划、环保、建设等事项;第三步方案审查,乡镇会同部门指导拟定方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不少于15日,报县资规委预审、县政府批准;第四步组织交易,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照国有用地规则执行;第五步签订合同,竞得人签订出让/出租合同并备案;第六步办理建设手续,缴清价款后申领规划、施工许可;第七步不动产登记,缴清税费后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形成完整闭环。
(五)收益管理。聚焦土地收益分配与监管,守护集体财产权益。明确土地增值收益为入市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集体需按比例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收取。土地成交价款缴入县财政专户,扣除调节金、相关税费后,剩余收益全额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村务公开,定期向成员公示收支情况,县财政、农业农村及乡镇政府全程监督,确保收益用于集体发展、惠及成员。
(六)监督实施。明确属地乡镇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监管;县资规局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闲置土地处置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七)法律责任。明确入市主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履约义务,禁止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生效合同,规范违规开发建设的处理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明确办法实施前已入市地块的规范方式,确定解释主体为县资规局,规定施行时间及政策衔接要求。
四、保障举措
(一)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体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地安徽”建设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2.0)的若干举措》文件精神,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平台交易,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二)设定土地收益分配与监管机制,保障集体财产权益。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算方法、收缴流程和监管责任。确保收益依规使用、惠及村民。
(三)建立“部门联审”服务机制。建立由村级集体决策形成决议到乡镇政府初审,属地政府初审后征求县资规、发改、环保、农业、住建等多部门意见,再到县资委会审查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了入市地块在规划、产业、环保、建设等各方面的合规性,保障入市效率。
五、展望
本《办法》借鉴省内外成熟试点经验。主要聚焦激活农村土地资产。通过市场化配置盘活闲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闲置、低效集体建设用地,实现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 “同权同价、同地同规”,为我县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落地提供空间支撑,助力乡村振兴。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一是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加快出台收益分配细则等配套文件,细化操作流程与标准,打通政策落地 “最后一公里”;二是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基层培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部门政策执行与实务操作水平;三是严守合规底线、动态优化完善,严格入市准入标准,持续跟踪实施成效,根据实践反馈优化举措,确保入市工作规范、稳妥、有序推进。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联系方式:0554-86813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