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信用修复流程指南
一、修复类型
(一)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
(三)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五)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
(六)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
二、修复条件及材料规范
(一)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1.申请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①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②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③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④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申请文书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列入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即年报已补报并公示、即时信息已公示、公示信息已更正、登记住所已复联等相关材料;其中,公示信息已更正、登记住所已复联须提交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公示信息核查记录表》);
④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当事人按照申请条件第①②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申请条件第③④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
适用于因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而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
1.申请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相关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①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②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③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④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当事人名下如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尚未修复的,应当先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再申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前,不得申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
2.申请文书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但需要经过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即年报已补报并公示、即时信息已公示、公示信息已更正、登记住所已复联等相关材料;并须提交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④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向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具体情形,分别对年报公示情况,责令公示的信息、更正的信息,住所或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并提出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申请材料及核查意见表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
(三)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①行政处罚信息不属于不得修复的情形(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等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公示期为三年,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按实际限制期限执行,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已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一般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
③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④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⑤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⑥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2.申请文书
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处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④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
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适用于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
1.申请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①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③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申请文书
按照“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列入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④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
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当事人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
1.申请条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产生的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抽查结果信息。第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①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②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存在问题的抽查结果信息;
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④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申请文书
按照“谁检查、谁修复”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检查机关申请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④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因抽查检查发现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已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停止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的,无需提交前款第③项材料。
3.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当事人申请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的,向录入该条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前停止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停止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六)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
不实承诺信息是指经营主体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自身诚信经营、提供材料真实程度以及信用状况等作出的承诺后,经核查或被举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违反承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信用信息。
1.申请条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后,其中,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的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①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②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
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④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申请文书
按照“谁公示、谁修复”的原则,由当事人向公示机关申请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信用修复,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信用修复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④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用修复办理时限
当事人申请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的,向认定该条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前停止公示不实承诺信息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停止公示不实承诺信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文书下载(点击附件即可下载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