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2 16:08信息来源: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制定《意见》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请简要介绍《意见》的制定背景?

答:20221227日,我局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于2023115日起施行,重点规定了6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以清单的形式规定了6个业务领域中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0种情形。

2024年,浙江省局法规处轮值长三角市场监管法规条线工作,将制定《指导意见》纳入《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2024年工作要点》,明确为法规条线的任务事项,我局法规处全程参与、献智献策,推动将安徽省局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长三角地区区域性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答:《意见》一共十三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的制定依据、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等;

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讲了实施强制措施的原则,分别是依法实施、必要适当、严守底线、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等;

第八条主要讲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一共六种);

第九条和第十条是综合研判和变化情形;

第十一条是执法人员的尽职免责条款;

第十二条是药品监管部门的适用条款;

第十三条是生效日期和有效期。本文件自2024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1日。

《意见》主要有两个方面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不同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中,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暂无统一规范的概念性描述,《指导意见》参考了《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之情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了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从当前有关规定(含上海市局规定)来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已不限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之情形,《指导意见》采纳了此种观点,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形作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种情形而不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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